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198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蓝润创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街9号4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华保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猛追湾南街1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蓝润创汇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华保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22)川0108民初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成都蓝润创汇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成都蓝润创汇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蓝润创汇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成都蓝润创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何 倩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