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保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联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与四川华保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西昌市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3401民初5789号之三 原告:四川联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经营场所:攀枝花市仁和区南山循环经济发展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11577579686F。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保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猛追湾南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33150631P。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西昌市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城郊片区海河南岸海河1号2幢1**3层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1MA65A6EH1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四川联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与被告四川华保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西昌市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原告四川联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于2023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联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联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73.00元,减半收取计10536.50元,由原告四川联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勇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