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与辽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3民初1547号
原告:***,男,198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辽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李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崇健,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辽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2023年2月9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颖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郭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