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振丰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振丰建设有限公司与上海曼托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5民初7809号
原告:浙江振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宝塔公寓7幢。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士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上海曼托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定区江桥镇宝园六路880号。
法定代表人:**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振丰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曼托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振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40元,由原告浙江振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