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振丰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振丰建设有限公司、金华市伟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02执231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振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宝塔公寓7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1439197434。
法定代表人:徐祖雷。
被执行人:金华市伟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西路2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665167577H。
法定代表人:陈金潮。
申请执行人浙江振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华市伟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浙0702民初38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157964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通过邮寄、短信、电话方式向被执行人金华市伟达置业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网络资金等情况进行查询,无大额银行存款等相应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金华市宾虹西路2888号1幢101室至2501室【权证号码:金房权证婺字第XXXX号-00418253号,土地证号:金市国用2009第XX**】房地产及相关配套设施已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本院已发函参与分配拍卖款,经到金华市房地产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金华市伟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金华市华龙南街577号新悦润居11幢30室(不动产证号:浙(2017)金华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金华市华龙南街577号新悦润居11幢74室(不动产证号:浙(2018)金华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金华市华龙南街577号新悦润居11幢88室(不动产证号:浙(2018)金华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房屋已预售他人;被执行人金华市伟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金华市文津路515号新悦润居11幢102室的房屋【证号:金市国用(2012)第216-11340号】已于2022年3月25日登记到他人名下。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金华市伟达置业有限公司的4个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受偿0元,全案未履行。
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金华市伟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潮采取限制消费。相应执行情况已通过移动微法院、短信、电话等方式全程回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702执231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朱伟良
审判员朱志福
审判员于颖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朱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