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振丰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振丰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中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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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13029号
原告:浙江振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1439197434,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宝塔公寓7幢。
法定代表人:徐祖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伟珍,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贺晋红,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583208048L,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建业路511号华业大厦23层2312室。
法定代表人:吴胜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檀一平,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振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浙江振丰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不再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振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杜欢庆
二O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杨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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