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681执38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振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寓7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143919743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董事。
被执行人:***,男,195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振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681民初153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振丰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浙江振丰建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580114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律师代理费46000元,另应承担案件受理费30300元、执行费62529.4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亦未到本院接受调查。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委会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的车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的车辆,均系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在平安人寿保险投保的保单编号为P122300001691889、P124000001304577、P122300001691134的保单,被执行人***、***名下无较大额银行存款或有价证券,也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4年1月23日,本案未执行到位执行款。
鉴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对其作出罚款决定,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振丰建设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681执380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