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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在未取得夜间施工作业证明的情况下,擅自在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路余政储出【2018】1号地块项目工地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和市局《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规定,被罚款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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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

    2019-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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