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民初2493号之一
原告:江苏鑫易达螺旋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055219771G,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海晶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赵先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跃兵,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浙江鼎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12546984P,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万寿路148号。
法定代表人:王福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鑫易达螺旋管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鼎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江苏鑫易达螺旋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鑫易达螺旋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鑫易达螺旋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78元,减半收取858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589元。由原告江苏鑫易达螺旋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守祥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董文臻
书 记 员 王晓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