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鼎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鑫易达螺旋管有限公司与浙江鼎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民初2493号
申请人:江苏鑫易达螺旋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055219771G,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海晶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赵先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跃兵,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浙江鼎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12546984P,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万寿路148号。
法定代表人:王福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鑫易达螺旋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鼎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鑫易达螺旋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鼎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鑫易达螺旋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和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鼎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守祥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董文臻
书 记 员 王晓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