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鼎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鼎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辖终6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长虹大道**。

法定代表人:卢志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鼎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万寿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福林,总经理。

上诉人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鼎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368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第三个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件,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来确定案件管辖权。本案中,涉案工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尧

审判员 尹 伊

审判员 谢冰羚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