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民初249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鑫易达螺旋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055219771G,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海晶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赵先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跃兵,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浙江鼎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12546984P,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万寿路**。
法定代表人:王福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鑫易达螺旋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鼎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2020)苏0982民初2493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查封、扣押浙江鼎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江苏鑫易达螺旋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鑫易达螺旋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鼎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守祥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董文臻
书 记 员 王晓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