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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10执581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开元路19-1,1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0083756T。
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滨海镇滨海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32398632F。
法定代表人:王良财,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温岭新世纪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松门镇滨海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6639157032。
法定代表人:朱冬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荆门紫荆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青山路西侧锦绣紫荆城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80942233C。
法定代表人:周文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荆门正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海慧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417531492。
法定代表人:吴攀,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浙江鼎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万寿路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12546984P。
法定代表人:王福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温岭精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西街道吴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95590357A。
法定代表人:王言行,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温岭市汇其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万寿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04725384E。
法定代表人:杨凌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王良财,男,196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王言行,男,195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杨凌祥,男,197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浙江公司)与被执行人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温岭新世纪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荆门紫荆城置业有限公司、荆门正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鼎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业公司)、温岭精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温岭市汇其乐实业有限公司、王良财、王言行、杨凌祥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鼎业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华融浙江公司就其在本案中所担保部分的债务自行达成和解,现申请执行人华融浙江公司自愿向本院请求撤回本案中对被执行人鼎业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华融浙江公司自愿撤销本案中对被执行人鼎业公司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10执581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浙江鼎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森
审判员金炜民
审判员王圣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李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