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23民初4944号
原告:***,男,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
被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广贤路10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961353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大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大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40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