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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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03民初5651号
原告:温州宏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乐清市柳市镇岐头白马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MA2AQ43G24。
法定代表人:***。
被告:温州市瓯海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将军桥荣新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145317308U。
原告温州宏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瓯海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温州宏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温州宏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金丛
二○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