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04民初5466号之一
原告:温州某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温州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某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某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某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