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03民初331号
原告:***,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被告:温州市瓯海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将军桥荣新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145317308U。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温州市瓯海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