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04民初5581号
原告:温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温州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3日立案。原告温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温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3元,减半收取计756.50元,由原告温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