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浙1081民初13320号
原告:温岭市箬横诚诺汽车美容服务部,住所地温岭市箬横镇人民东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081MA2G95155L。
经营者:**,男,198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滨海镇靖海村226号,公民身份号码3310811983********。
被告:天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东门北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148284863W。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9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城南镇江湾村何家153号,公民身份号码3310811991********。
原告温岭市箬横诚诺汽车美容服务部与被告天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温岭市箬横诚诺汽车美容服务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温岭市箬横诚诺汽车美容服务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