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81民初9196号之一
原告:***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沿江镇***标准厂房(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MA2HHKXH2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东门北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148284863W。
法定代表人:***。
原告***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3元,减半收取2151.5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1.5元,由原告***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庄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