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建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好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湖南建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2执保740号
申请人:湖南好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春侠。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芬,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291号。
负责人:姚惠明。
被申请人:湖南建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细圣。
湖南好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湖南建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好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建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XXX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以自己所有的财产提供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担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好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建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XXX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XXXXX元,由湖南好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伍君芳
人民陪审员  钟金花
人民陪审员  舒 健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依
书记员谷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