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宸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鄂托克旗联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东宸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81民初17361号
原告:鄂托克旗联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蒙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东宸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诉讼代表人: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诸暨天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系浙江东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原告鄂托克旗联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浙江东宸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鄂托克旗联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鄂托克旗联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冯栖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