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宸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等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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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6民终13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璜山镇落驾塔村。
法定代表人:方羿。
诉讼代表人: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系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合管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原审第三人:浙江东宸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望云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钟祝书。
诉讼代表人: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诸暨天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系浙江东宸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联合管理人。
上诉人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浙江东宸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21)浙0681民初88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虽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丹丹
审判员楼小莉
审判员谢檬杰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冯逸琳
书记员朱贵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