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宸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浙杭商终字第7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0125196809193211,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范家湾26号301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东宸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望云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钟祝书,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胡伟明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东宸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2010)杭桐商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经查,上诉人胡伟明在递交上诉状时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按原审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的规定在七日内预交,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胡伟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2010)杭桐商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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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魏虹霞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张 炜
二○一○年六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谢思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