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01民初2639号
原告:***,男,1987年1月19日生,汉族,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格尔木市,现住址与户籍所在地一致,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格尔木市察尔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诸暨市***道西二环路2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670277084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江,男,1975年5月30日生,汉族,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诸暨市,现住址与户籍所在地一致,身份证号XXX。
原告***与被告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1.70元,减半收取500.8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申 旭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万玛热旦
书 记 员 张 海 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