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义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23民初1696号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道西二环路27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奇***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武义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桐琴***新线南侧商办楼(武义同辉置业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义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7月18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引导至诉前调解未果后,于2023年8月18日转正式立案。2023年8月25日,被告武义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原告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反诉。2023年10月20日,原告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武义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以及反诉原告武义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回反诉申请,均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武义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反诉原告武义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