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浙0683执421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嵊州市新宇建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长期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683执421号案件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如需申请恢复执行,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过岸冰
审判员潘立锋
审判员龚中祥
书记员屠晓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