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巽阳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2630民初588号
原告贵州巽阳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贵州巽阳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以与被告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巽阳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巽阳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巽阳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刘光根
法官助理 顾凤业 书 记 员 张建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