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津0117执103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江重工(焦作)有限公司、宜昌猴王焊丝有限公司、天津钢厂钢铁研究所汉沽金属制品试验厂、天津市宁河县起顺运输队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大江重工(焦作)有限公司、宜昌猴王焊丝有限公司、天津钢厂钢铁研究所汉沽金属制品试验厂、天津市宁河县起顺运输队已全部履行完毕(2018)津0117民初138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2018)津0117执1036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