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7民初1383号之一
申请人:北京***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路**号产业基地**座**层**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7906517986。
法定代表人:弗莱德海姆·格鲁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阳,北京市杰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宜昌猴王焊丝,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中**路**号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879060118F。
法定代表人:戴敦乐,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宁河。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新华道**号新华道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086553633P。
法定代表人:李春翠,总经理。
申请人北京***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宜昌猴王焊丝有限公司、天津市宁河县起顺运输队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616320元。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并出具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昌猴王焊丝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伍家支行的账户42×××76及其他银行账户存款616320元。冻结期限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宁河县起顺运输队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汉沽东风路分理处的账户021206010********及其他银行账户存款61632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卫平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永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