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艾捷默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

宜昌猴王焊丝有限公司、北京艾捷默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7民初1383号之三
复议申请人:宜昌猴王焊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中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879060118F。
法定代表人:戴敦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夏育文,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北京***机器人系统有限公,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号产业基地**座**层**室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7906517986。
法定代表人:弗莱德海姆·格鲁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阳,北京市杰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宜昌猴王焊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作出(2018)津0117民初1383号之一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宜昌猴王焊丝有限公司不服,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人宜昌猴王焊丝有限公司复议称,要求法院作出变更裁定,解除对复议申请人的61632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由于申请错误造成的复议申请人的经济损失。事实和理由:一、北京***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以票据追索权纠纷为由起诉复议申请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未先行使付款请求权,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其他合法证明,因此丧失了对复议申请人的追索权;二、多名被告被冻结的银行存款已远远大于原告申请的财产保全金额。被申请人申请的保全金额为616320元。法院于2018年5月3日和5月5日冻结了本案另一被告天津钢厂钢铁研究所汉沽金属制品试验厂的银行存款204681.56元,后于2018年5月17日冻结了复议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16320元,累计冻结金额超出被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金额。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北京***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对复议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2018年5月31日,被申请人申请撤回对本案另一被告天津钢厂钢铁研究所汉沽金属制品试验厂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解除了对天津钢厂钢铁研究所汉沽金属制品试验厂的银行存款采取的保全措施,不存在累计冻结金额超出被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金额的情况。故复议申请人要求法院作出变更裁定,解除对复议申请人的61632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的请求,本院不予采信。复议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由于申请错误造成的复议申请人的经济损失一节,不属于本院财产保全复议审查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宜昌猴王焊丝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李卫平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张永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