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艾捷默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

北京艾捷默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天津钢厂钢铁研究所汉沽金属制品试验厂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7民初1383号之二
申请人:北京***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产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7906517986。
法定代表人:弗莱德海姆·格鲁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阳,北京市杰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钢厂钢铁研究所汉沽金属制品试验厂,住,住所地:汉沽管理区一分场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71047704647。
法定代表人:于立民,总经理。
申请人北京***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钢厂钢铁研究所汉沽金属制品试验厂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津01**民初138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天津钢厂钢铁研究所汉沽金属制品试验厂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南汉沽支行的账户50×××00存款616320元。冻结期限一年。2018年5月31日,申请人北京***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以已经冻结到本案另一被告宜昌猴王焊丝有限公司的财产为由,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钢厂钢铁研究所汉沽金属制品试验厂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南汉沽支行的账户50×××00存款61632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卫平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张永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