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811民初3309号
申请人北京***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5号产业基地B座2层205室。
法定代表人弗莱德海姆·格鲁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阳,北京市杰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江重工(焦作)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原路(南段)2555号。
法定代表人白君安,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北京***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江重工(焦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江重工(焦作)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3.4万元。担保人徐阳以其在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存款28万元(账号:62×××62)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大江重工(焦作)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3.4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担保人徐阳在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存款28万元(账号:62×××62)。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东东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敏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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