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4财保9号
申请人:北京***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5号产业基地B座2层205室。
法定代表人:弗莱德海姆·格鲁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阳,北京市杰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宝鸡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高新十九路。
法定代表人:王宝和。
申请人北京***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宝鸡专用汽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4万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足额开具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北京***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宝鸡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4万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 越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