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艾捷默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

大江重工(焦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811民初330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艾捷默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5号产业基地B座2层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517986。
法定代表人弗莱德海姆·格鲁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阳,北京市杰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江重工(焦作)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原路(南段)2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206XR。
法定代表人白君安,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北京艾捷默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江重工(焦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2016)豫0811民初330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大江重工(焦作)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3.4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担保人徐阳以其在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存款28万元(账号:62×××62)。因双方已达成调解,北京艾捷默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本案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大江重工(焦作)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3.4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担保人徐阳在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存款28万元(账号:62×××62)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东东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敏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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