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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2民初958号
原告:慈溪市巨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老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698209403M。
法定代表人:余志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权,慈溪市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东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坎墩街道北三环线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144815321A。
法定代表人:吉忠达,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巨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东航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市巨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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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徐榕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潘玲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