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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82民初7567号
原告:浙江东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北三环东路1958号恒元广场B座2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144815321A
法定代表人:吉忠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武刚,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新兴产业集群区宗汉街道新兴大道2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688017758D
诉讼代表人:陈益亭,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丹雄,女,该公司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若梦,女,该公司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
原告浙江东航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浙江东航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东航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东航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339元,减半收取计27669.50元,由原告浙江东航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魏燕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何秀坤
代书记员邹燕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