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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91执2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偃月街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MA284AC2XR。
法定代表人:卢冲。
被执行人:浙江东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坎墩街道北三环线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144815321A。
法定代表人:吉忠达。
被执行人:浙江名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588号(4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14479089XF。
法定代表人:罗岳昌。
被执行人:浙江万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经济开发区南区来雁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681088238J。
法定代表人:管国昌。
被执行人:吉忠达,男,1957年07月14日出生,住慈溪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陈美丽,女,1963年12月02日出生,住慈溪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东航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名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万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吉忠达、陈美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91民初9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东航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名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万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吉忠达、陈美丽返还申请执行人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494816.7元、罚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72.5元、执行费9010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浙江东航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名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万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吉忠达、陈美丽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要求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东航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名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万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吉忠达、陈美丽逾期未履行,被执行人吉忠达、陈美丽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东航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名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万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吉忠达、陈美丽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已扣划。被执行人陈美丽名下位于坎墩镇兴镇西街4单元1楼2室、琼海市嘉积镇官塘管区(天来泉二期)26幢B单元103的不动产,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浙江名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古塘街道西洋寺村的26处不动产,本院已轮候查封。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6日裁定受理对浙江名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东航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名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万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吉忠达、陈美丽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东航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名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万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吉忠达、陈美丽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且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对被执行人吉忠达、陈美丽分别采取了罚款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本案执行情况已经合议庭审查核实。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东航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名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万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吉忠达、陈美丽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291执28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佳
审判员谢国斌
审判员方燕儿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何梦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