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06民初5329号
原告:宁波北仑宏基宁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柴桥盟光路515号(芦湾家园)12幢盟光路5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0538442314。
诉讼代表人:***,系宁波北仑宏基宁兴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永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永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东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坎墩街道北三环线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144815321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被告:***,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正大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正大金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北仑宏基宁兴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东航建设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北仑宏基宁兴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东航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北仑宏基宁兴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东航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宁波北仑宏基宁兴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