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浙0212执异2号
申请人:浙江某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9xxxxxxxxxxxx)。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
法定代表人:毛某。
申请执行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xxxxxxxxxxxx)。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
负责人:。
被执行人:浙江某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xxxxxxxxxxxx)。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吉某。
被执行人:慈溪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xxxxxxxxxxxx)。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胡某。
被执行人:吉某,男,1957年7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XX),汉族,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陈某,女,1963年12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XX),汉族,住慈溪市。
本院在执行中国某有限公司宁波住房城市建设支行与浙江某丙有限公司、慈溪某有限公司、、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公告等证据材料。
经审查,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就中国某有限公司宁波住房城市建设支行与浙江某丙有限公司、慈溪某有限公司、吉某、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浙0204民初15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浙0204执2702号,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296112.08元,后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宁波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撤销,该院相关职能由本院履行。2016年12月16日,申请执行人上级单位即中国某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与中国某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将案涉债权余额转让给中国某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并于2017年2月23日在浙江某上刊登了资产转让通知暨债权催收联合公告。2021年4月22日,中国某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某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其受让的案涉债权余额转让给某有限公司,并于2021年4月30日在科技金融时报刊登了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公告。2021年6月16日,某有限公司与浙江某甲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受让的案涉债权转让给浙江某甲有限公司,并于2023年2月10日在科技金融时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权催收联合公告。2022年12月7日,浙江某甲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浙江某乙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其受让的案涉债权转让给申请人,并于2023年2月10日在科技金融时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权催收联合公告,另通过邮政快递向被执行人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书。现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某有限公司、浙江某甲有限公司向本院确认了债权转让事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余额转让给中国某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又将其受让的上述债权转让给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又将其受让的债权转让给浙江某甲有限公司,浙江某甲有限公司又将其受让的债权转让给申请人,各次债权转让的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程序合法,转让行为有效,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浙江某乙有限公司为(2016)浙0204执2702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申请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