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华滋奔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11民初421号 原告:A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舒XX。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舒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立案。原告A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A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