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富高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02财保31号 申请人: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凤林西路300号环宇大厦2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712526377K。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台州富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MA29YBU482。 法定代表人:**程。 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台州富高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190944.06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后广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台州富高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190944.06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