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旺基科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602财保5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新旺基科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虹路1750号信雅达国际创意中心2幢16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凤林西路300号环宇大厦24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3年11月17日作出(2023)浙0602财保5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裁定冻结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2501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2501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