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正君钢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02财保37号 申请人:杭州正君钢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路18号A-516室-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凤林西路300号环宇大厦24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杭州正君钢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绍兴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人向该仲裁委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3717099.13元价值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绍兴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717099.1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杭州正君钢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