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迎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02财保35号 申请人:上海迎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松金公路9685弄9号36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风林西路300号环宇大厦24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上海迎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绍兴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人向该仲裁委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430000元价值财产。绍兴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670元,由申请人上海迎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