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602执60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凤林西路300号环宇大厦24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5年0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602民初67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280000元,并负担执行费41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有效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证券信息。被执行人***位于绍兴市越城区**区***孙家坞村房产,本院已轮候查封。截止2024年5月11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罚款的决定。同时,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已签字确认,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602执606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