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683执330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科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甘霖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宓嫄,浙江齐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嵊州市溪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区中园15号。
法定代表人:魏一中。
申请执行人浙江科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嵊州市溪滩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683民初18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科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嵊州市溪滩食品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浙江科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嵊州市溪滩食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嵊州市溪滩食品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嵊州市溪滩食品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嵊州市溪滩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现本院已查明嵊州市溪滩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已被本院另案[(2019)浙0683执恢1571号]拍卖处理完毕,拍卖款尚不足以支付抵押款。目前被执行人嵊州市溪滩食品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房产土地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截止2020年1月19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
鉴于被执行人嵊州市溪滩食品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嵊州市溪滩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一中限制消费和对被执行人嵊州市溪滩食品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科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签字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嵊州市溪滩食品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683执330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