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科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与浙江科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83民初406号
原告:***,女,196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科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绍兴嵊州市甘霖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齐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齐蓝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科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