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永成建工有限公司

绍兴永成建工有限公司与绍兴飞泰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绍越袍民初字第540号
原告绍兴永成建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绍兴飞泰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永成建工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飞泰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永成建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400元,由原告绍兴永成建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盛跃
代理审判员*翠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陶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