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永成建工有限公司

均胜汽车安全系统(湖州)有限公司与绍兴永成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522民初7050号之一
原告:均胜汽车安全系统(湖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和平镇新港村后山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范琦,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李斌,浙江浙杭(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东梅,浙江浙杭(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永成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海南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韩其明,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程杰,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公司法务。
原告均胜汽车安全系统(湖州)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永成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月1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2月13日向原告均胜汽车安全系统(湖州)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均胜汽车安全系统(湖州)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均胜汽车安全系统(湖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944元,减半收取计2472元。
审 判 长  张周芳
审 判 员  殷 浪
人民陪审员  周 媛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邵 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