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522民初7050号之一
原告:均胜汽车安全系统(湖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和平镇新港村后山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范琦,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李斌,浙江浙杭(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东梅,浙江浙杭(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永成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海南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韩其明,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程杰,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公司法务。
原告均胜汽车安全系统(湖州)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永成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月1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2月13日向原告均胜汽车安全系统(湖州)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均胜汽车安全系统(湖州)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均胜汽车安全系统(湖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944元,减半收取计2472元。
审 判 长 张周芳
审 判 员 殷 浪
人民陪审员 周 媛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邵 池